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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13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肉兔所需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加工过程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的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肉兔所需的商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预混合饲料和生产无公害肉兔的养殖场自配饲料。



出口饲料产品的质量,应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曰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曰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GB/T 10647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3081  饲料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3084  饲料中氰化物的测定方法



GB/T 13086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GB/T 13087  饲料中异硫氰酸酯的测定方法



GB/T 13090  饲料中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GB/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验方法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检验方法



GB/T 14699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16765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480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0647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  feed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2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feedstuff,single feed



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3.3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含量低于20%的饲料。



3.4



粗饲料 roughage feed



天然水分含量在60%以下,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等于或高于18%的饲料。



3.5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6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nutritive feed additive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3.7



一般饲料添加剂 general feed additive



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3.8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additive premix



由一种或多种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3.9



浓缩饲料 concentrate



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3.10



配合饲料 formula feed



根据饲养动物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的饲料。



3.11



精料补充料 concentrate supplement



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青贮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4  要求



4.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指标: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



4.1.2  青绿饲料、干粗饲料不应发霉、结块、结冰、变质。



4.1.3  鲜喂的青绿饲料应晾干,表面无水分。



4.1.4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和附录A的规定。



4.1.5  肉兔饲料中禁用各种抗生素滤渣。



4.2  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指标: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



4.2.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3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4  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GB 13078和附录A的规定。



4.3  药物饲料添加剂



4.3.1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4.3.2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4.4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4.1  感官指标、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4.2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和附录A的规定。



4.4.3  肉兔颗粒饲料应符合GB/T 16765的规定。



4.4.4  肉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4.4.5  肉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允许用于肉兔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规定(摘于农业部168号公告)



名称


含量规格/(%)


用法与用量(1 000 kg 配合饲料中添加本品)/g


作用与用途


休药期/天



盐酸氯苯胍


10


1 000~1 500


用于防治兔球虫病


7



氯羟吡啶


25


800


用于防治兔球虫病


5








4.5  饲料加工过程



4.5.1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



4.5.2  配料



4.5.2.1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



4.5.2.2  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5.2.3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5.3  混合



4.5.3.1  按设备性能规定的时间进行混合。



4.5.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称量的5%以上。



4.5.3.3  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5.3.4  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加入不同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4.5.4  留样



4.5.4.1  新接收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置于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4.5.4.2  留样应设标签,标明饲料品种、生产曰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4.5.4.3  样品应保留到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5  检验方法



5.1  粗蛋白:按GB/T 6432执行。



5.2  水分:按GB/T 6435执行。



5.3  钙:按GB/T 6436执行。



5.4  总磷:按GB/T 6437执行。



5.5  总砷:按GB/T 13079执行。



5.6  铅:按GB/T 13080执行。



5.7  汞:按GB/T 13081执行。



5.8  镉:按GB/T 13082执行。



5.9  氟:按GB/T 13083执行。



5.10  氰化物:按GB/T 13084执行。



5.11  游离棉酚:按GB/T 13086执行。



5.12  异硫氰酸酯:按GB/T 13087执行。



5.13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13090执行。



5.14  沙门氏菌:按GB/T 13091执行。



5.15  霉菌:按GB/T 13092执行。



5.16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7480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感官指标、水分、粗蛋白质、钙和总磷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



6.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6.4  检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允许误差。



6.5  判定规则:卫生指标、限用药物和违禁药物等为判定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签



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 10648中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污染和异味。



7.2.2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2.3  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7.2.4  包装物不应重复使用。生产方和使用方有约定的除外。



7.3  贮存



7.3.1  饲料贮存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3.2  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



7.3.3  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4.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



7.4.3  不应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



7.4.4  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8  其他有关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原则和规定。



8.1  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8.2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8.3  栽培饲料作物的农药使用按GB 4285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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